河南省新农合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
参合人员患病转至本统筹地区外医院住院的应当由统筹地区县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县合管办)登记备案并办理电子转诊后方可外转,并且符合:1.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内定点医院不能确诊的;2.所患疾病在当地无条件治疗的;3.因务工等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参合人员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需住院治疗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县农合办备案后,选择居住地的县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市级及以上医院的,应由居住地县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通过电话向县农合办登记备案。
急诊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县农合办登记备案,并由医疗机构开具急诊证明。急诊证明必须与病程记录相吻合,否则其新农合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除急诊及精神病外,参合人员未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
市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应对未出示转诊证明的参合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首先到县级以下定点医院就医,或到县级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参合人员仍坚持直接住院的,应要求其在知情同意书相关栏目签字,并协助其补办电子转诊手续或转诊备案手续后收治。自2012年6月1日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合人员,执行本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