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讲堂九
发布背景
2021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九不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2024年12月10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的通知》,将“九项准则”细化、具体化为60条内容,为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守纪律、知底线,有效规范执业行为提供了具体行为准则。
今天,我们重点学习准则的第九项内容——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51.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依规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
52.按照“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严格执行医院内部接待医药代表制度流程,严禁私自会见医药代表。
53.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在招标、采购、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或以谋取利益。
54.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医药领域学术会议的指导意见,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不得影响正常业务工作,严禁利用学术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向举办方、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应该支付的费用;严禁接受相关企业直接给予的讲课费;严禁学术会议期间接受宴请、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
55.严格遵守参加学术会议及学术讲课取酬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业身份进行与学术无关的活动,交通、食宿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学术活动或借由与企业合作开展学术活动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严禁以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或实行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严禁在学术活动中为医药产品进行商业广告。
56.严格遵守科研合作有关规定。未经医疗机构批准立项、未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的项目不得实施;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合作内容,或以科研合作名义谋取资源和不正当利益输送。
57.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包括但不限于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8.严禁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59.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60.严禁在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活动、信息化建设、设备维修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相关案例及解析:
案例一:医生私自会见医药代表并收受回扣
事件背景:某三甲医院心血管科主任多次未经医院审批,私下会见医药代表,并接受某药企提供的现金回扣,以促进其药品在科室的优先使用。
违规行为:1.未经批准私自会见医药代表;2.收受医药企业回扣,影响药品使用的公平性。
处理结果:该主任被医院解除职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处理;涉事药企被列入医院合作黑名单。
案例二:医务人员在学术会议期间接受企业旅游安排
事件背景:某省级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参加某医疗器械企业赞助的学术会议期间,接受企业安排的境外旅游和高档宴请,并违规收取超标准讲课费。
违规行为:1.学术会议期间接受旅游、宴请等非学术活动安排;2.收取超过行业标准的讲课费,涉嫌利益输送。
处理结果:该医师被党内警告处分,追缴违规所得,并暂停职称晋升资格2年;医院对学术会议审批流程进行全面整改。
案例三:虚假科研合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事件背景:某医院科研团队负责人虚构“新型医用材料研发”项目,未经医院批准和备案,与某医药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通过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并私分。
违规行为:1.编造虚假科研合作内容;2.以科研名义进行利益输送。
处理结果:该负责人被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事企业被终止合作并追回违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