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二)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二)
二、条例的诞生过程
2017年8月4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启动条例立法工作。2017年9月,经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遵照市委指示精神和市人大的工作计划,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文明办组成了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小组,公安、城管部门也参与了起草工作。《条例》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以书面方式向市直各单位、所辖县(市、区)和28个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2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7次;通过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引起群众热议。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198条,经研究论证共采纳159条。立法的过程同时成为宣传文明行为,培育文明意识的过程。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2017年12月2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这部《条例》; 2018年3月31日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2018年4 月23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关于学懂《条例》是什么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文明行为。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条例》共五章50条。主要讲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各方职责,政府、社会、公民“个个肩上有担子”
1.政府主导,依法推进。《条例》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明确了18个职能部门在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点任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组织协调力量,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指导和考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2.公众参与,凝聚共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需要凝聚社会共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良好局面。《条例》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或者奖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采取适当方式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3.公民践行,引领风尚。公民是文明创建的主体,是文明行为的实践者、推动者、维护者。每一个公民都要讲文明、尊道德、守法律,推动文明行为条例落实落细落小。《条例》规定了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主要途径。一是自觉遵守。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二是支持鼓励。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放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是积极监督。公民应当参与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来源于网络)